2011年全国举重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 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 承办单位:
江苏、海南
三、 竞赛日期和地点:
男子举重比赛于2011年5月16日至19日在江苏张家港举行。
女子举重比赛于2011年5月23日至26日在海南举行。
四、 参加单位
(一)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车头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等。
(二) 各体育院校,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南宁、海口、大庆等市。
(三) 利比亚举重队。
五、 竞赛项目和级别:
女子进行48、53、58、63、69、75、和7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男子进行56、62、69、77、85、94、105和10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六、 参加办法:
(一) 必须是按规定注册的运动员。
(二) 报名人数:
1、 女子每单位最多只能报7名运动员,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
2、 男子每单位最多只能报8名运动员,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
(三) 各单位每个级别限报2人,自定2个重点级别可报各3人。
(四) 每单位可报男女各2名候补运动员,按参赛级别替补。
(五) 国家队的重点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不占原单位名额,包干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下拨,国家队领队1人、教练员3人、医生1人包干经费由承办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原单位负担。
七、 竞赛办法:
(一) 采用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最新《举重竞赛规则》。
1、 试举重量增加必须为1公斤或1公斤的倍数。
2、 运动员要求更改试举重量必须在规定时间的前30秒内提出。在规定的每次试举时间一分钟或连续试举时间两分钟内也是如此。
3、 为了消除操控的可能性,举重比赛的主办者不能在准备活
动区为参赛队提供单独的休息室(译者注:休息室必须是公开的,不能有间隔)。
(二) 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即撤换。
(三) 运动员报名后不能升降级参加比赛。
(四) 男子比赛运动员抓举、挺举的第一次试举重量之和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20公斤,女子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15公斤,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五) 运动员称量体重时,须向裁判员出示注册证,否则取消其参赛资格。
八、 兴奋剂检测:
(一) 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赛期进行药物检查。
(二) 各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测工作。前10名与创超纪录运动员必须自觉等候兴奋剂检测,比赛结束后不能离开比赛场地,待该级别抽查名单确定后,未被抽查的运动员可离开。
九、 医疗与保险
(一)如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中突发伤病(如脱臼等),教练员要配合队医或医生,按照正常RICE原则(即:停训、冰敷、抬高患肢制动)为运动员处理治疗。
(二)如运动员出现重大伤病(如骨折、肌腱断裂或颈椎损伤等)或传染病(如SARS等),各队官员和教练员不要让运动员随意搬动,并立刻向组委会汇报,及时配合医生进行诊断治疗。
(三)、各参赛单位要按时为运动员办理保险。
十、 录取名次、计分及奖惩办法:
(一) 个人:各级别总成绩录取前15名,抓举、挺举、总成绩前8名给予奖励。
(二) 团体:前6名给予奖励。计分办法为:以各级别总成绩名次分和创、超纪录分之和计名次。各级别总成绩取前15名,按16、14、13、12、11、10、9、8、7、6、5、4、3、2、1分计;创、超纪录加分为:创全国总成绩纪录加10分,超亚洲总成绩纪录加20分,平世界总成绩纪录加30分,超世界总成绩纪录加45分。如同时创全国、超亚洲、世界纪录,只加最高分。国家举重队重点运动员必须代表原单位参加团体计分,但每单位最多只能女子七个级别10人、男子八个级别11人中参加计分,超出计分无效。
(三) 获得团体第1名的队,颁发奖杯一座。团体2-6名,颁发锦旗。
(四) 国家队参加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与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相距前后各1个月内时,参加国际赛的成绩并列带入全国赛。
(五) 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 组委会评选最佳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十一、 经费:
(一) 参赛的编内运动员的包干经费由总局负担,编内教练员、领队、医生等缴纳包干经费每人500元,伙食费、医疗费、旅费等自理。
(二) 为加强管理,参赛任何人必须食宿大会指定饭店,否则不予参赛。
(三) 候补、测验运动员及编外教练、领队、医生等人员缴纳包干经费850元。
十二、 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正式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体育局。报名后,替补队员可按报名级别递补。
(二)代表队报名后因故无法参加比赛,必须提前向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三)各代表队于赛前二天、裁判员于赛前三天开始报到。提前报到者,费用自理。所有参赛人员须于赛后第一天离会。
(四)技术会议于赛前一天召开,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
十三、 技术代表:
技术代表人员和职责范围,按《举重竞赛技术代表工作办法》执行。
十四、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五、 裁判员选派办法:
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负责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六、 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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