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体运协字〔2010〕32号 关于印发《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健美协会,各行业体协、有关高等院校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健身俱乐部: 2005年中国健美协会根据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开展的情况,制定并印发了《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体运协字[2005]115号)。该制度对提高健身健美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健身健美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近五年的管理实践,在对各地反馈的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健美协会 健身健美 技术等级 通知 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条 为发展我国健身健美事业,加强健身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对群众性健身健美活动进行科学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健身指导员是指在健身健美行业中从事教学活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业务咨询、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的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三条 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健身指导员、二级健身指导员、一级健身指导员、国家级健身指导员。 第四条 申请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 (一)三级健身指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以上学历; 2.具备一定的体育理论基础,了解健身健美运动和比赛的基本知识。 (二)二级健身指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三级健身指导员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2.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3.体育专业本、专科在读二年级以下(含二年级); 4.参加各行业体协、各级健美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并取得一定奖项; 5.获国家体育总局其它运动项目“二级运动员”称号(即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前六名。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三)一级健身指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二级健身指导员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2.高等院校体育类专业本、专科在读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3.获国家体育总局健身健美项目“二级运动员”称号(即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健身健美比赛前六名); 4.获国家体育总局其它运动项目“一级运动员”称号。 (四)国家级健身指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一级健身指导员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2.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本科学历,且从事体育教育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3.获国家体育总局健身健美项目“一级运动员”称号(即获得全国健身健美比赛第二至六名); 4.获国家体育总局其它运动项目“运动健将”以上(含运动健将)称号。 第五条 申请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中国健美协会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参加培训时填写); (二)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获得国家体育总局健身健美(或其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符合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比赛成绩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按照申报的级别收取相应的培训费用,并按要求组织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授予中国健美协会统一制作的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七条 由中国健美协会对参加全国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班并获相应级别称号的学员实施注册管理。 第八条 健身指导员的培训采用中国健美协会审定的统一教材。教学工作由中国健美协会负责。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中国健美协会。原中国健美协会印发的《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体运协字[2005]115号)自行废止。 附件:全国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申请表 附件: 全国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申请表 编号:
中国健美协会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