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船营区的张女士,在吉林市一家健身馆健身,健身后到浴区沐浴时,不慎摔伤。向健身馆提出赔偿要求时,双方发生争议。11月12日,记者获悉,经过船营工商分局福绥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健身馆已经付给张女士5000元补偿款。
据了解,前几天,张女士来到福绥工商所投诉,称其今年5月份在我市一家健身馆健身,健身后到浴区沐浴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倒,造成左手臂桡骨骨折,休养近三个月,至今仍未痊愈,与健身馆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没有结果。遂到工商部门讨说法,要求健身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合计5.1万元。
接到投诉后,福绥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立即与健身馆负责人取得联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了解到,在张女士到工商所投诉之前,健身馆已就赔偿问题分别与张女士的外甥、儿子、妹夫及本人协商过多次,但未能达成和解。
健身馆一位相关负责人说,张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缺少相关证据支撑,只有一张打印的经济补偿明细表白条,没有医院出具的有效票据和工作单位出具的摔伤期间无法正常工作的误工损失证明,无法确定具体经济损失。与此同时,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张女士未按健身馆提示穿着防滑拖鞋,其意外摔伤的责任不全在健身馆,应当先分清责任,再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相关经济损失。他们可以给予张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无法满足数额过高不切实际要求。
据工商人员讲,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终止调解,建议双方采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但考虑到这么做,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耗费更多的精力和财力,且双方又没有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意思,均表示愿意接受工商所的调解。
经过工作人员与双方反复沟通和调解,最终,健身馆一次性付给张女士5000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