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郭仲然) 去年说好的赠送,今年就不承认了?去年,市民小仪(化名)在力美健健身俱乐部中山八路店办理了一张年度制会员卡,当时经理承诺会多赠送一年使用期,可上周其到俱乐部打算续期时却被拒绝,理由是“经理已经离开公司,之前的会员续期不承认”,后来又指协议附上的赠送条件不成立。律师认为协议有效,建议受影响市民维权。
白纸黑字却不被承认
据小仪介绍,去年她打算在力美健办理一张健身次卡时,当时店内的经理覃毅说,如果办年卡就可以多送8个月的有效期,加多200元还能送一年。买一年送一年,很划算,于是小仪就花了2183元办了一张年卡。上周,小仪的年卡即将到期,她到门店准备为卡续期时,却被告知“当时办理该协议的覃经理已离职,所有会员续期一律不承认”。
“明明协议上面写了会送一年的会员有效期,现在白纸黑字写着却说不承认,难道之前是为了骗我办年卡故意欺骗我说会送一年的吗?”小仪很苦恼。记者从小仪手头持有的会员协议上看到,里面的确标注了一句“此卡另赠送壹年会籍,即至2015年7月1日止”,并加盖了一个椭圆形的“力美健中八店收费章(1)”公章。
商家称该赠送不合法
昨日上午,记者致电了解情况,前台人员在电话中回应称“经理覃毅在上个月已经离职,之前他答应的会员续期,我们都不承认”。随后,记者上门亮明身份了解情况,该店的瞿小姐说“怎么可能会有这么大的优惠呢,那是不可能的,你想想都知道”,然后又说,协议上的椭圆形公章非其公司的,还说该协议的底单没有写赠送的字眼,因此,该协议附加的赠送不合法,不予小仪办理赠送的会员续期。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财建认为,既然市民持有的协议上,赠送标注已盖上力美健健身俱乐部中八店的收费章,即代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工作人员离职,公司就不承认或者不履行协议内容,因此力美健健身俱乐部中八店应该为市民办理会员卡续期。受影响的市民如有需要,可到工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