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彭小菲) 六旬老人王某到健身会所游泳溺水身亡,王某家属遂将健身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一审法院判令,俱乐部承担50%责任,赔偿王某家人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29万余元。双方对结果均表示不服,共同提出上诉。该案昨日在市三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没有当庭主持调解。
王某家人诉称,2013年6月30日,王某到宜景阳光健身会所游泳,由于会所未取得开办游泳场所的行政许可,没能证明采取了必要抢救措施。宜景力阳光公司辩称,2013年10月,北京市才将泳池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泳池需行政许可,之前只需要营业执照即可经营泳池。尸检报告关于“突然下沉水下”、“鼻腔内有白色黏液”的描述,可以断定死者不是溺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宜景力阳光公司经营的泳池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王某死亡事件负有过错。法医鉴定结论为“不排除王某突发疾病后溺死”,但原告拒绝解剖检验,无法对王某死因得出准确结论,且王某生前持有肢体残疾证,在未进行进一步鉴定的情况下,无法排除王某自身原因导致溺亡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