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昨天公布了201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多个知名品牌因侵犯消费者权益而受到了处罚。
1上海仁懿商贸有限公司:
诱骗消费者高价购买电脑
当事人系联想电脑经销商,在徐汇区百脑汇和太平洋数码市场租赁多个铺位销售电脑。当事人设计“转型销售”的消费陷阱,先虚报低价吸引客户,签订《销售确认单》、收取货款定金后,谎称该型号电脑存在缺陷或断货,并阻挠消费者顺利退款,然后虚构具有更高配置和性能等信息,向消费者推荐其不熟悉的、与预购型号不一致的机型,最终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至案发,当事人以上述方式共欺诈消费者16位,销售电脑计17台,违法所得共计23123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市场主办方清退其出场。
2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
合同单方对消费者提出苛刻要求
当事人在徐汇区肇嘉浜路1111号4-6楼等经营场所销售健身卡,并与消费者签订附加协议《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客人守则及规定>》。该《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客人守则及规定>》中包含“无论任何原因,所有健身卡一经确认,客人不可要求退款”、“在此,公司重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客户因意外受伤或财物损失不需负责”等6条涉及此内容的格式条款,只单方面对消费者提出苛刻的要求,对其的义务、责任只字未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利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当事人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上海歌城川伦娱乐有限公司:
卡拉OK插播广告,未事先告知
当事人与上海热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卡拉OK包房的KTV电子点唱系统中插播上海热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商业广告,宣传上海热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购物网站“热客网”。在消费者唱歌过程中,当事人平均在每8首歌曲播放完后会插播一段“热客网”商业广告,时长是10秒钟。虽然该广告可以通过点击“切歌”键予以切换掉,但当事人在经营现场没有任何消费提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广告增加费用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Levi’s男装茄克衫不合格
当事人从常州东奥服装有限公司采购的“Levi’s利惠”牌男装茄克衫,经上海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835件,违法所得为315827.47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未销售的产品、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上海苏达川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GCCI”眼镜构成商标侵权
当事人于2013年3月5日与金爱红签订网络推广合作协议,在其(私房团)www.sifangtuan.com网站,发布有关产品的促销信息,推广产品和品牌。从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dior”、“GCCI”眼镜,并以世界同款、同型介绍,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同时为扩大网络知名度,虚构购买两款人数“dior”5406人,“GCCI”4603人不等,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上海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中国教育集团十大品牌?虚假宣传
当事人制作了含有“学大教育屡获殊荣:家长心目中最具影响力辅导机构、家长心目中最满意辅导机构、中小学生及家长最信赖的培训机构、中国教育集团十大品牌、3·15读者推荐的满意品牌教育机构、十大最受学生喜爱的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生及家长最信赖的培训机构”内容的宣传广告,摆放在公司门口吸引顾客。经查,上述宣传内容均无事实依据来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7上海繁隆表业有限公司
天猫百达手表虚构“瑞士原装”
当事人通过在淘宝肌肉商城开设的“百达手表旗舰店”对外销售品牌为“BRETA”“百达”的手表,并在其网店页面上标注“瑞士原装全自动机械机芯”、“品牌产地:香港”、“防水:100米”和“百年传承……以先进科技……闻名于世”等广告用语。经查,实际为当事人为吸引客户,促成交易而虚构宣传。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