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武汉晨报 讯(记者李婷 通讯员郝金奇)到健身馆办了会员卡后,在一次都没有使用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退卡,商家却以合同中已注明“所有交付的任何费用概不可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昨天,东西湖工商分局曝光一起投诉。市民张女士向吴家山工商所投诉:2月28日,她看到一则“东西湖道义健身馆”的广告,原价1288元的健身年卡只需888元,张女士当晚就与其签订了合同,并交费888元。
3月1日,张女士接公司通知去襄樊工作,她遂向健身馆说明情况希望退卡,却遭到拒绝。工商人员调解时,健身馆相关负责人强调,“办卡是签了合同的,不能退钱”。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在网上叫卖自己的健身卡。
记者从东西湖工商分局了解到,他们将在武汉首推《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中将包括消费者办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得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卡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有效期届满后,卡内仍有余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等内容。
链接: 健身合同建议整改的部分条款
1.“会员卡续卡时须存入的金额不得低于原本卡金额的50%,金卡不得低于5000元。”建议修改为:“如会员卡续卡,应按照本会员等级要求存入补足金额,并根据新确认的会员等级享受相应的会员待遇。”
2.“本卡所享受的优惠以合同承诺为准,如有其他未注明的优惠均属公司短期活动,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终止此类优惠活动,而无需通知会员。”建议修改为:“本卡所施行优惠以合同承诺为准,如有其他未注明优惠属公司短期活动,公司会以一定方式对外予以公布,不再另行通知会员。”
3.“享有专属更衣柜的会员,卡内余额不得低于首次存入金额的10%,否则,本会所有权收回专柜的使用权。”建议修改为:“享有专属更衣柜的会员,当卡内余额低于首次存入金额的1%时,经提示仍未补足金额且满XX日时,本会所有权收回专柜的使用权。”
4.“首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会员卡面值的60%方可使用本卡。”责令删除。
5.“6个月未消费且过期的会员卡,每月XX日按照卡内余额的5%收取管理费。”责令删除。
6.“所有支付的任何费用概不可退款。”建议修改为:“消费者办卡7天内无消费,可以无理由退卡。”
7.“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建议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