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健身场所承担主要责任
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讯 吴云 梁娟萍 记者 汪清林 实习生 王颖 一位时尚妈妈带着6岁儿子去健身房健身,由于健身时太投入,没有照看好小孩,导致小孩在健身房受伤,花费近万元医疗费。由于健身场所拒担责,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定小孩受伤系健身场所内部防护设施有缺陷所致,应承担主责。
2011年10月,小明(化名)父亲的同事转让了一张南昌某健身房的健身卡给小明母亲。在得到健身房工作人员可以使用的答复后,小明母亲带着小明来到该健身房健身。当小明母亲进入团体操房跳操时,教练告知小孩不得入内。小明离开跳操房后不慎在门口拐角处被不锈钢片割伤右膝盖。健身房工作人员立即将小明送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126.97元。
日前,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明的母亲虽是从他人手中转让获取的健身卡,但健身公司同意其使用该卡。小明随其母亲前往健身房,健身公司未加以阻止,后由于健身房内部防护设施有缺陷,造成小明受伤,健身场所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该健身有限公司赔偿小明医疗费等费用9477元。
那么,小孩在公共场所或使用公共设施时受伤,经营场所是否一定要担责?对此,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唐乐律师表示,经营场所是否担责首先要看他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经营场所应该担责;如果是小孩玩耍时,自己操作不当等自身原因,且公共设施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经营场所则不用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