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出头的甘女士在健身房内锻炼受伤,经法院调解获赔4.5万元。
2008年5月,六安市解放路的一家健身房开业,家境富裕的甘女士花费3000多元购买了一张白金健身卡。此后,甘女士经常去被告处健身锻炼。三年后的5月11日晚7时许,正在健身房动感单车房锻炼的甘女士,突然被快速旋转的自行车绊住左脚,经六安市中医院确诊为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内踝骨折,住院24天,花费医药费8200余元,后经鉴定,其伤情依工伤标准为9级,依道路交通事故标准为十级,另外需要做第二次手术,费用约为5000元。事发后,甘女士与该健身房多次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便诉至金安区法院。该案经法官调解,健身房自愿赔偿甘女士各项损失总计45000元,并于签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