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开区阳光100国际新城的李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反映,自己在一年前办理了坐落于小区会馆内的一家名为“杰际特”健身中心的会员健身卡,当时办理的时效为5年,可就在不久前,这家健身中心在没有通知会员的情况下停止营业,现已人去楼空。据了解,李先生的健身卡内现剩余几千元余额,小区内的很多业主也与李先生有相同的遭遇。面对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小区里的居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居民:健身房大门紧锁 没人留守
居民王女士向记者介绍,杰际特健身中心是2009年正式开业的,事发前经营状况一直不错,开办近两年来,在小区里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很多居民出于锻炼身体的需要都愿意选择这家健身中心的服务。
今年9月,王女士等人再次来到杰际特健身中心,但大门紧锁,王女士看到门上贴了设备检修的通知,由于以前曾经有过这样的先例,并没有过多在意,但时至今日,这家位于小区业主会馆内的健身中心始终没有再次开门营业。王女士等人找到健身中心负责人刘经理,并从刘经理口中得知,由于商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纠纷,杰际特健身中心已经不能够正常营业。
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家名为“杰际特”的健身中心室内健身设施已经全部清空,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留守,健身中心虽没有易主,但已经名存实亡。
据了解,早在2011年夏天,杰际特公司曾经招募了大量的销售人员,在阳光100国际新城及周边社区,有过大力推销其健身卡的宣传行为。根据居民反映,很多居民正是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办理了杰际特健身中心时效分别为一年至五年不等的会员健身卡。
据不完全统计,杰际特健身卡纠纷涉及居民三千余人,其中绝大部分是阳光100社区的居民,另外还包括少数华苑新城、居华里等周围社区的居民,每位会员预存金额不等,分别从几十元至两万余元,总金额预计为四百多万元。
原来,2011年9月14日,阳光100物业公司就以拖欠房租为由停止向杰际特公司供电。随即,杰际特公司以违约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以杰际特公司欠其180多万元为由提起反诉。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下达了判决,杰际特公司败诉。而后杰际特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
面对人去楼空的业主会馆,加之“杰际特”方面的回复越来越不明朗,甚至出现了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像王女士这样手拿会员卡的居民此刻意识到,自己交给健身中心的办卡费用可能已经打了水漂,而面对邻居们各种各样的维权办法,一时间王女士也没了主意。
个别业主甚至将自己与杰际特公司之间的矛盾转嫁给物业公司,并提出,物业公司没有将其与杰际特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公示,造成业主蒙受损失。
律师说法:属健身卡合同纠纷
记者采访了阳光100国际新城社区法律顾问尚律师,尚律师指出,该纠纷尽管缺乏合同成立需要的一些主要条款(如未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但从性质上讲,仍属于健身卡合同纠纷。
他表示,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杰际特公司和办卡居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杰际特公司出现违约,办卡居民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与杰际特公司之间的问题,与该合同无关,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尚律师说,关于该问题,不少居民心中存在模糊意识。在事件中,物业公司是第三人,即使其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应当由杰际特公司首先向办卡居民承担违约责任,杰际特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由他们另行解决。
对于此次纠纷如何解决,尚律师提出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在杰际特公司胜诉,物业公司继续为其供电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履行,杰际特公司继续为办卡居民提供服务,将服务时间延期;当然,同时,居民有权追究杰际特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是解除合同。当符合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或法定条件时,居民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杰际特公司退还余款,赔偿损失。居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即推举2至5名诉讼代表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
另外,尚律师提到,小区入住7年,但业主委员会迟迟没有成立,这直接导致了发生此类事件后,没有专人及群体组织居民集体维权,而部分小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不强,也使得本来就艰辛的维权之路显得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