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1800元办的健身卡,用了仅4次,由于过了商家规定的一年有效期,卡就不能使用了,除非再交500元钱,才能激活再使用一年……日前,省城市民李先生向本报投诉省城一家健身俱乐部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对此,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预付费卡即使到期了,商家也不能自行作废,因为卡里剩余的钱仍然是属于消费者的,商家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激活卡或换卡的服务。
□本报记者李萌博
市民投诉:“激活健身卡要交500元钱”
7月4日上午,省城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去年5月底,他在位于八一立交桥附近的金芙蓉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1800元的健身卡,“我办的这张健身卡是一种年卡,在一年里可以消费若干次,差不多每次扣50元左右。”李先生介绍说,办了这张健身卡之后,刚开始的时候,他大约去该俱乐部健身了四次,之后因为家里有事,一直没有时间去健身。
最近,李先生再次持健身卡去该俱乐部健身时,该俱乐部工作人员却表示,他的健身卡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效,现在已经过期了,如果想继续使用这张卡,必须要再交500元钱才能激活,这样才能继续使用这张卡1年时间。
李先生询问,假如他不交钱,能不能把卡里剩余的钱退回来?工作人员回答,如果不花钱激活,卡就不能使用了,而且卡里的钱也不能退还。“凭什么必须要交500元钱才能重新使用这张卡啊?”李先生对此感到很气愤,就跟工作人员争执起来。
商家回应:卡过期,不交钱就不能用
7月4日上午,记者与金芙蓉健身俱乐部负责投诉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该工作人员表示,她暂时不了解该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情况,待向消费者详细了解情况后,再做处理,并留下了李先生的电话。但4日当天,李先生并没有接到该俱乐部工作人员的电话。
7月5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该俱乐部,工作人员又解释称,具体负责此事的人员一直都不在,待其回来后会给消费者和本报一个答复。下午3点左右,该俱乐部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找到记者表示,他们将与李先生继续协调此事。
该工作人员表示,通常健身俱乐部的健身卡有效期都是一年时间,消费者应该在这一年内将卡里的金额消费完,如果过期了,消费者就需要交一定的费用来激活该卡。
“那么如果消费者不交费激活卡呢?”记者问。“如果不激活卡,卡也不是作废了,我们会一直保留该卡的资格,只要之后消费者交上钱,随时可以激活卡重新使用,但在激活前,消费者不能再使用该卡。”该工作人员回答。
工商说法:商家应无偿提供激活服务
针对此案例,省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消费者必须交钱才能激活卡,否则卡就作废,这样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该人士表示,像李先生所持的健身卡,虽然过了1年的时效,但该健身卡不应该失效,毕竟健身卡里未消费的钱是属于消费者的,而商家如果愿意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那么应该无偿为消费者提供激活卡或者换卡的服务;商家如果不愿意继续为消费者服务,则应该将卡里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消费者。
省消协宣教部副主任王致远认为,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此,商家不应该通过卡的有效期来单方面约束消费者的权益。
最新进展:工商部门已经受理了该投诉
“我并不是特别在乎卡里剩下的这1000多块钱,关键是觉得商家的这种规定有些太霸道了。”李先生表示,通过本报此前的报道,他了解到全省工商部门正在集中整治商家的霸王条款,省工商局还专门点评过10条霸王条款,其中第四条就是:“各种预付费卡过期作废。”
5日,市中区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目前该局已经受理了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他们已将此投诉转到了所在地的工商所,接下来,工商部门执法人员也将帮助消费者维护其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