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的张先生在某健身俱乐部买了50节私人健身课程,可是只上了7节课,教练就离开了健身俱乐部。当他向健身俱乐部提出退还剩余学费时,却屡遭拒绝。日前,经永清县法院依法调解,健身俱乐部退还张先生剩余课程的学费6880元,并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
2009年底,张先生在逛街时发现了一家健身俱乐部,正在为自己体重不断增加而发愁的他很高兴,便支付了3480元会费成为某健身俱乐部的会员,期限两年。为获得更好的健身效果,2010年4月,张先生购买了总价8000元的50节健身课程,双方签订了私人训练合同,合同中约定“学费8000元,50节送3节”,同时约定若私人教练离职或因故不能上课,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然而,4个月后,在上完7节健身课程后,张先生的私人教练就辞职离开了这家健身俱乐部。
在多次向健身俱乐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到永清县法院起诉。张先生认为,健身俱乐部应该按照总费用8000元,总课程数50节的标准退还剩余43节健身教练课程的学费6880元。
法庭上,健身俱乐部对张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张先生剩余课程数并非43节,而是28节,健身俱乐部拿出了一份自己制作的顾客消费清单予以证明。同时,健身俱乐部认为,每节课程的费用应该按照总费用8000元,总课程数53节即包含赠送的3节课的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已履行的个人健身课程数,健身俱乐部作为提供按次计算培训服务的一方,应该就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数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健身俱乐部虽然出示了消费清单,但该清单并未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健身俱乐部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因此,法院确认张先生剩余课程为43节。
法院认为,对单节课程的计算方式,合同中明确表述为50节送3节,可见其中3节课是基于消费者购买50节课基础上的赠与,因此不应纳入单节课程的计算,而且协议的解除原因在于教练的离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调解结论。